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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外交流协会

  北京海外交流协会章程
  第五届北京海外交流协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等名单
  第五届北京海外交流协会海外、港澳理事名单
  第五届北京海外交流协会理事(国内)、常务理事名单

北京海外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海外交流协会,英译名为Beijing Overseas Exchanges Association. 缩写BOE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各有关单位、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8号-2。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联络感情,传播信息,增进北京各届人士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北京各项事业的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广泛联络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华人,使之成为我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宝贵资源。
2、 广泛联络团结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凝聚侨心,反独促统,在国际上培养一支长期对我友好的力量。
3、贯彻党中央提出的“走出去”战略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利用国外资源,促进我市与海外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推进本会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及决定协会的终止,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活动;
(二)选举常务理事、监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委派驻外代表或海外联络机构的设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聘请海外人士为本会顾问、理事;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全体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29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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